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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

险种特点:
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需要
  该系列意外险单个险种责任简单清晰,针对性强。客户只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即可随意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中的一款或两款,组合灵活度更强。
为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该系列意外险投保年龄为3~64周岁,3~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保额免费自动递增
  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5次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且不影响保费计算,免费实现声价提升。
60天续保宽限期
  该系列意外险1年保险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续保,则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赔付。
一张保单,全家投保
  被保险人投保该系列意外险后可选择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实现全家共保。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我们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天。
  保单利益:
保障项目及范围 保障利益
因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内,从住院第4天起可领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日的津贴额度为约定的津贴日额,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条款
(平保寿发 [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保险金每份每天人民币 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 每次住院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我们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天。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椎间盘突出症;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投保份数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的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5.2 适用主(附)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条款: (1)保险期间和续保; (2)保险事故通知; (3)如何交纳保险费; (4)宽限期; (5)合同解除; (6)如实告知; (7)合同内容变更; (8)职业或工种变更; (9)地址变更; (10)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6.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6.3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6.4 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  
其他释义参照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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