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老板和朋友一起开了个有限公司,主要在本市各个生活社区设点出售矿泉水。公司现有员工12人,其中4名机修工人,其他的是销售及财务人员。
黄先生在保险公司的朋友叫他买点团体意外险,说机修人员及推销人员经常在外面,若买意外险后员工出事可以赔偿,会减轻小企业的负担。黄先生考虑到公司新成立,万一遭遇到意外事故,自己很难保证可以给员工足够的赔偿,同时也考虑到团体险确实不错,即使公司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团体险还可以转给新员工,不会随着员工流失而损失,于是就为每位员工购买了年投入每人13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
去年夏天,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机修工人小王出外作业时,遭遇了交通意外。通过保险公司,该员工获得了伤残赔偿。然而,由于身体伤残,小李需要修养,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2007年初,李老板就招聘了一名新员工顶替他。
没想到祸不单行。新员工到公司工作没几天,外出作业的时候,再次出了交通意外。这一次,黄先生去保险公司为员工理赔时遭遇到了问题。保险公司以该员工没有参加团体险为理由拒绝黄先生的理赔申请。黄先生纳闷了,团体险不是可以在员工中转移的吗?既然新员工顶了以前员工的职位,为什么团体险就失效了?
目前,根据国家统计,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加上比较频繁的工作伤亡,比较明智的中小企业主,已经将职工的团体意外保险作为公司经营的必要成本之一。
以上案例中,李老板也是保险的积极投保人。根据保险相关规定,团险承保的成员是可以流动的。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只要按照相应程序告知保险公司后,退出该团体的人员就会失去承保资格,而新进员工也可以获得因为加入团体而获得保险资格。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里有员工离职,那么,单位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离职的员工就失去了承保资格,同时,单位也需要把变更的新人员的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虽然团险的承保成员是可以流动的,但是,并不是自动流动的。作为单位,要承担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李老板如果在小王离职以及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就能了解到保险公司关于人员能否变更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为小王进行理赔时,就提醒黄先生该保险已经不能再进行流动,黄先生对该保险的误解也可以避免。作为消费者,企业在购买团险时更应该关注细节,而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对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进行解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