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交费账户累积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十年内身故,本公司按十年内应领取养老金总额扣除已领取部分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当时的交费账户累积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或按月领取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当时的交费账户累积额转换为年金,并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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