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4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积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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