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都保险成都团体保险→本页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均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

温馨提示:
  点击上面按钮,进入各专栏,有更多各专业险种的产品介绍,投保、索赔知识和理赔案例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07成都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