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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案例:合同生效方可索赔
发表时间:2008年3月17日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00年3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住院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3月30日起至次年3月30日止。 2000年4月10日,该公司的职工何某因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呢?

   【解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按照保险公司惯例,通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如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重大疾病等条款。

   【提示】
   上案中,保险期间自2000年3月30日起至次年3月30日止,何某的住院虽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根据住院医疗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30天后因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即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30天后(在本案中从2000年4月30日起)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何某的住院日期为4月10日,还没有到约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所以,何某的住院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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