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单方终止附加险
依据保险的原理,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但不等于说,只要主险有效,附加险就一定有效。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特殊规定(如保证续保),保险公司有权在附加险期满后,对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如保险费、条款内容增加或减少等,其中也包括对要求续保的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可将既往病症及相关疾病列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则可以予以拒保,由此终止附加险合同。这是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则的。
不过一旦附加险合法有效,即使是保险公司的失误(如不核保就给续保,但发现不能续保等),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终止该附加险,直至该附加险保险期满。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就要遵循合同法,在合同期间,当事人一方拒绝就合同事宜进行调整,另一方就没有理由对合同单方面变更,甚至终止等行为。
复效必须满足的条件
保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通常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个宽限期给予投保人,且在宽限期内该保险合同仍是有效,但是若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未补缴保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尽管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某一方面例如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复效条件,因此,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可以作出拒绝保单复效的决定。
按期缴纳保费是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投保人应当进一步强化合同意识,做一个有心人,采取恰当措施确保自己能有效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以免出现保险失效这种尴尬局面。因为一旦保单失效,自己希望得到的保障就没有了。
即使保单中有复效条款,但一般来说,保单对办理复效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如必须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提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核保条件;投保人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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