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的机动车一年都没有发生事故,那么,你肯定认为自己交纳的保金顺理成章地进入到了保险公司的账上。
但是,从日前东城法院审结的一起蹊跷的保险索赔案中可以发现,车主刘先生所交的保险费就进入了别人的腰包——保险代理人利用熟悉车主信息的便利和保险公司审核不严的漏洞,私下替车主退保,骗取了保险金。
缘起
爱车发生事故理赔 保险公司称已退保
2006年4月13日,刘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刚买的一辆吉利美日轿车投保了全险,保险费2500余元。车虽然不贵,但刘先生每次出门都特别小心地驾驶,一年里连小的剐蹭都没有。
但百密仍有一疏,2007年4月6日,也就是保险即将到期的前一周,刘先生在自家小区门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刘先生既郁闷又庆幸,郁闷的是爱车受损,而庆幸的是他当初上了保险。
刘先生花了1947元将爱车修好后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告知刘先生,“您早在半年前就退保了”。
但纳闷的他多次前往保险公司也没有查到自己退保的记录,无奈,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
蹊跷
冒名退保走“流程” 登报声明丢保单
保险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坚持认为刘先生曾于2006年9月就提出了退保申请,而且领走了半年的保险费1200余元。但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投保人退保后保险单是要收回公司的,而刘先生却在法庭中拿出了自己的保险单——也就是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先生并没有办理退保手续。
于是,刘先生是否曾经退保就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法官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了刘先生退保的原始记录,当刘先生看到签有自己名字的退保申请时,当即否认上面的名字是自己亲笔所签。
通过比对,办理退保的所谓“刘先生”使用的身份证除了和原告刘先生的姓名一样外,所有情况都是虚假的。而且当初办理退保的那位所谓的“刘先生”还登报声明保险单在退保前就丢失了,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办理了退保手续,而真正的保单还原封不动地留在投保人刘先生手中。
真相
代理人成“蛀虫” 背着客户退保骗钱
东城法院专门从事保险案件审理的姜在斌法官凭借多年办理保险案件的经验,意识到这其中可能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人用虚假的身份证替刘先生申请了退保,又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随即姜法官询问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们公司的核保部门在办理退保时是否核对了刘先生的身份证?”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核保部门是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但可能确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保险代理人用这种方法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此案在姜法官的主持下,保险公司同意了刘先生的赔偿要求,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保险代理人骗保过程
1.保险代理人利用客户相关资料,为投保人代办车辆保险
2.过了一段时间,掌握投保人信息的保险代理人用虚假的身份证去退保
3.保险公司审查不严,投保人剩下的保费就被退保并进入代理人的腰包
4.投保期满车辆未出险,投保人以为保费归保险公司了,保险公司则认为是客户退保了
说法
出现骗保 车辆出险仍由保险公司赔
今天上午,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一旦出现投保车主开车将人撞死这种重大的交通事故,而恰好又遇到保险代理人骗保的情况,那么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根据保险公司对投保手续的审查核实程度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出具有效的证据证明,投保车主曾经委托过他人办理过退保手续,或者退保手续上的签字无法得到车主认可,那么一般来讲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法官说,如果发生重大事故,此类事件对投保车主并不会造成过大的损害,遭受损害的是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被要求对退保审查不严负责。
延伸采访
保险公司审查有漏洞
法院司法建议找对策
记者今天上午了解到,东城法院就此问题向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东城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以虚假的身份证代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并领取保险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同时,此案纠纷的产生与该保险公司在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时,不仔细核实投保人的身份证明等审查行为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
因此,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对案件所涉及的退保申请一事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建议保险公司的相关部门针对承保、退保等经营行为制定操作规程、规范审查程序、加强事后监管。
同时,保险公司在发现问题后能够积极与被保险人主动消除矛盾的行为应予提倡。
相关链接
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目前,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