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驾驶员撞死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记者昨日获悉,发生在彭州的这起备受市民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尘埃落地。彭州市法院判定第三者责任险中“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7.0304万元。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据介绍,该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事件货车碾死驾驶员父亲法院判赔
2003年,成都市民万洪伟买了辆货车,他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公司)投保了车辆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2005年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肖开正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开正碾压致死。铜梁公司向万洪伟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开正死亡赔偿金了。铜梁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万洪伟不服,将对方告上彭州法院,要求其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开正80%的死亡赔偿金。
彭州法院一审认为,铜梁公司与万洪伟间的保险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由于铜梁公司懈怠行使向万洪伟履行免责条款说明的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由于交警认定投保货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又无法举证肖某属故意伤害其父行为。保险公司将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外,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遂判保险公司赔付肖开正死亡赔偿金73104元。铜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成都中院,成都中院终审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部分无效,遂作出如上判决。
纵深 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引争议
正方:免赔是为了规避骗保风险
从事保险业务多年的何先生认为,三者险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保险赔款的受益人是第三方,车主的家属属于车主直系亲属,保险公司如果履行赔偿,受益人就成了车主自己,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称,国内各保险公司在推出车辆保险前期,车主家人也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内。但在实践过程中,考虑到不良投保人为获得不当利益,有意制造车祸事故,从而达到骗取保金的目的。比如,夫妻关系恶化,一方在驾车时故意把另一方撞死,类似的骗保案件也曾发生过,保险公司因此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这样才提出了“免赔条款”。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林介绍,国际上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也会将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及驾驶员自有财产损失列为免赔范畴。
反方:免责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杨劲认为,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是希望驾车过程中,对出现的意外伤害获得索赔,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理解为除驾驶员外的一切个人和群体,保险公司将驾驶员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显然与受益人投保该险种的目的相违背,也是对第三者险的歪曲理解。杨劲称,车辆第三者险往往是保险公司早已拟好的格式合同,“免除条款”是不允许投保人修改的,这样的格式合同是与法律相抵触的霸王条款。
业内:法院判决具有突破意义
据业内有关人士表示,彭州法院的判决尊重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使无辜的受害者获得合理的救济,并突破性地对免责条款开刀,明确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保护意外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的终极目标,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王仁刚实习生吴志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
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