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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免费停车场丢车谁负责?
2007年12月7日 来源:佛山日报
  三水法院判决商场不承担保管车辆安全责任

  本报讯 记者段晓宏报道:车辆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丢失,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商场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保金。近日,三水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认为商场不应承担保管车辆安全的责任。

  被保险人王其滔将其车辆向财保三水支公司投保了车辆盗抢险。2007年1月15日下午,王其滔之子王冬驾驶上述车辆到华贸三水分公司下属商场购物,并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当王冬购完物后,发现车辆被盗,遂报警,警方立案侦查,至今案件未破。财保三水支公司向被保险人王其滔理赔了54163.2元。另查明,停车场交通秩序由华贸三水分公司及富港公司共同委托物业公司的管理。且停车场出入口设有“只提供场地停放您的车辆,不负责保管”的警示牌。

  原告财保公司认为,王冬驾驶的保险车辆前去购物时,把车辆停放在被告华贸三水支公司指定的停车场,被告有保护车辆安全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贸三水分公司经营的商场,虽然附设停车场,但该停车场设有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警示牌,说明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为顾客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也没有收取停车费用。而且,失车人王冬没有将代表其车辆所有权的凭证交付予被告,车辆没有发生占有转移,因此不能证明失车人与被告之间建立起保管车辆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对被盗窃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失车人与商场之间是基于购物消费而建立起的消费法律关系,其为招览顾客而提供停车方便,主要义务是提供顾客购物消费所必备的条件,并不能据此推论其承担保管车辆安全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无须对该车的被盗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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