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周先生开车撞了一辆电动车,交警认定周先生负全责,当场付给电动车主1000元车辆修理费以及442元的医药费。
拿着医药费和电动车修理费单据,周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被告知,他自己车子的修理费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理由是他投保时没有保“车损险”。
周先生搞不明白了——投保时明明有“交强险”这一栏,为什么不能赔付他的车辆修理费呢?
记者从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处了解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此交强险的受益人是对方,而车损险则是在投保人本人车辆受损时进行理赔的险种。周先生当初没有投保,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也是合情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