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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中各种安全责任和潜在风险相对集中,主办方与承办方之间是代理关系;基于委托关系,安全责任首先在主办方,但对外部关系中双方是共同责任人,由于具体的安全保障事务主要是由承办方实施,因此安全责任亨故的后果也将由其承担。为规避巨大的责任风险,应在法律措施上明确与参展商的责任划分,在手续上完善安检督促程序,并引入博览会相关商业保险。
一、 展览会面临的责任风险和一般采取防范措施
展览会是展览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是一门新兴产业,就如何对该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一套有效的符合行业特色的法律运行机制
风险规避和保险保障机制 无论对政府主管部门和主办方承办方来说 均是个全新的课题。就政府来说,我国现在还未有统一的 专门的会展行政组织机构来管理
协调、监督会展市场,就安全管理上应归属公安部门管理还是生产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尚未有法律规定;这一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单位时间内风险高度集中,多种风险因素交错。通常说来,商业性会展行业的
参与者主要分为组织方(主办、承办、协办)和参展方两大类,前者的风险远比后者要高。一般而言
展览期间可能面临以下风险.物质损失风险 财务损失风险 法律责任风险,人员损失风险(非展览期间的风险不在此列) 这么多的风险中尤其应该关注的是安全责任
它涉及人的宝贵生命、社会的和谐安定。而展会的组织方一般都会采取以下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规范参展商行为方面,各展览会~般都专门制定了安全规定。如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危险品进馆,各特装展位参展商或设计施工单位进场布展前须与组委会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此展位的整体设计结构安全、承重安全
消防安全,若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设计和布展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签订单位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责任。一般会展的秘书处还规定了《展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但这些规定尚不足以分清责任方关系。
二、一般商业会展各方关系及安全责任划分
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虽说组织方采取了众多安全措施但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就要分清责任关系.因此应首先依法明确各责任方及其相互间责任范围划分。
1组织者内部各方的关系及责任划分一个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必须要对它的安全责任负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组织者在这里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
关于主办方与承办方的定义.2005年3月1 5日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规定:主办方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而承办单位
是指根据商场现代化 2007年2月(上旬刊)总第493期与主办单位的协议 负责布展 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中国计算机学会学术会议组织条例》中规定:仅在道义上支持某会议而不承担组织 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的单位称为”协办单位 或“支持单位”。
从上述定义可知,我们所指的主办方是起主要的组织策划及决策工作,并由其对展会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承办方则根据主办方的方案,服从主办方指挥
从事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协议方。两者的定义决定了承办方要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协办方,~般而言,只是提供道义或赞助性质的支持.不享受实质权利,也无义务进行管理,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协办方享受了权利如从会展中取得了收益,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主办方与承办方 协办方的责任划分我国法律仅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2005年6月14日公布的《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活动主办方与会展场所管理方要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会展期问的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在此明确规定主办方与会展场所管理方共同负责。而在北京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 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 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从条文理解 济南的规定是主办方与管理方共同负责 北京的规定是主办方对安全工作负责 有承办方的则由双方按协议共同承担。
在明确了主办方与承办方都负有安全责任后.还必须明确他们之间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与范围大小划分。从法律上来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在两者内部而言 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主办单位应当对展会的一切法律责任负责.主办单位负责以后才可以依据承办合同追究
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会展具体事务的处理一般是承办单位在起作用
整个会展的运作也是承办单位在执行。因此许多安全保卫的工作责任应当由承办方按承办协议负责。
2.组织者与参展商和观众间的关系
组织单位对参展商与观展者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重性质:一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如果一方疏于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办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质,
即在参展商与观展者之间架起桥梁,让他们各取所需。对于外部关系主体而言 包括参展商与参观者来说,并不清楚主办方与承办方的责任划分,一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这两者可以成为被追索的对象。
我国处理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博览会中的损害一般而言都属于~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参展商而言,安全事故可能来自于参展设备和不当使用会展设施给观众带来的伤害,也可能来自于观众给其带来的伤害。如前所述.商业性博览会中,主办方与承办方属于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双方对外共同承担安全责任问题,对内按安全责任协议分担。在此.要区分安全责任事故的成果。如果造成事故是由参展商造成,其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参展商也要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因为展览会秘书处大多已经在招商过程中有了相关规定,如各地展览中的《参展商手册》《展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如果是因为参展商没有遵守.导致展台结构搭建不合理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或是因展台漏电而引发用电事故或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由参展商负责。但组织单位因为对安全保障有监管职能.也会因此承担责任,有可能成为共同的索赔对象.虽然最终责任是由参展商承担.但以往的大型群众活动中的司法实践表明
当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往往由于经济实力问题,无力承担重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最后只有由政府出面处理善后工作
这无论对地方政府还是相关责任方都会产生极大影响。
如果安全责任事故是由于组织方因组织不力原因,方案有缺陷.未能妥善安排.或是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或其他可归责于组织单位的原因导致的,无疑应由工作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展览会具体负责安保任务的力量来源一个是举办方组织的人员负责,另一个是基于公共安全保障而由举办地的政府的公安部门组成.因此如果因承办方的原因出现安全保障事故.在责任划分上如果哪一方面没有尽到职责也应按过错归责原则各自承担责任。从法理上.此时有可能成为被索赔的对象有: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承担责任的协办方和不能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在各责任方内部分清责任范围,应该将主办方与承办方的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在对外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主办方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其与承办方之间以合同形式对安全责任进行了授权与划分 则在主办方已经尽到安全检查与督促的义务时由于承办方工作上的过失而发生了安全事故
则主办方在内部可以免责。而承办单位如果提供场馆,负责安全保卫及其他约定的服务,收取场馆使用费与服务费,承办单位也只对自己的服务瑕疵负法律责任。
三、总结与建议
西方国家的商业性展览已建立统一的国家级展览管理机构和高度自律性的展览业协会,通过运用政府展览运算支持
对外信用保证保险 展览行业自保基金 组建相互保险机构,形成了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尽可能地减少了主办方和承办方所要承担的风险
促进了本国展览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应自己采取尽可能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在内部责任范围中用合同形式进行调整。由于主办方与承办方大多都是公司法人因此可以享受有限责任.而政府公共安全部门只要依法行政就可以免责,但只要产生安全责任
事故,赔偿责任自不可少。因此作为主办方与承办方及地方公安部门目前减少自身风险的方法,一是划分责任范围
二是有效规范参展商的行为,在安全规范和责任书上予以细化明确,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问题,应使用书面通知以增强自己已尽义务的举证能力
三是通过商业保险来转移责任。
西方国家展览业保险相对比较发达,依托保险业自身高效又全面的微观产品创新服务机制.展览业发展获得了强有力的风险保障与经济补偿支持。保险公司针对展览业经营中各种可能的风险损失(包括展览单位的营业延迟损失
展品与摊位的意外损害与灭失 未及时腾空展位的额外费用 展览或出售存货的风险展位工作人员的影响、参展人员的意外伤害、交通延误、旅行意外等等)都在保单中予以明确提示。
展览会人员集中.风险也集中,责任大小难以预测.因此保险对于潜在的责任方来说都是一个规避风险的好办法。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发了相应保险产品,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
对于主办方与承办方还是地方政府来说,展览相关的财产方面的损害或灭失,因展览意外取消所引起的损失,甚至于展览活动当中的公共责任(公众所受意外伤害或财产意外毁损)等方面都可以通过投保相关险种而使潜在的责任得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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